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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:14396748985时间:2024-09-21 03:51:05 点击量:455
高薪能替代养老保险吗?案情概述: 某外商独资公司,高薪聘请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,兼任副总经理。当时,在谈及工资待遇时,公司说道:“董事会给你以定的工资为1.2万元。不过,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,之所以工资以定得这么低,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,再行没其他福利待遇了。
像什么医药费缺席、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问题,公司概不负责。”听得了这话,赵博士心里殊不知进了:“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,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,或者杨家了怎么办呢?”但他转念又一想要:“我刚刚30多岁,一般也会有什么大病,至于养老问题,现在考虑到还为时过早。倒不如趁年轻多花钱些钱,实惠。
”工作以后,赵博士为了中止自己的后顾之忧,每月从工资中拿走1000元,向保险公司转了一份养老保险。这样一来,他在这家公司工作,也实在很做事多了。
几个月后,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根本性问题上,产生了分歧,被董事长油炸了“鱿鱼”。赵博士上告,双方为此碰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
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赵博士明确提出公司并未给他交纳养老保险的问题,他指出,这是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不道德。但公司指出不为你交纳养老保险,是事前跟你谈好的。你既然腊了,就解释咱们的协议早已达成协议,你现在无权答应。
再说,你不是自己早已向保险公司转了养老保险了吗? 案件分析: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确保职工卸任后的基本生活,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,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。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,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,主要区别在于:1、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劳动关系时,劳动者不应拥有的权利,但后者却不是;2、前者是强制性的,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,而后者是自愿性的,即否参与,几乎凭企业或劳动者强迫。所以,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,无法替换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。
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,交纳社会保险费。”这解释,参与社会保险,交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,也是劳动者的义务。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联合义务。因此,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代替职工的养老保险,是违背法律规定的。
它不光应当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,还应当同时交纳失业、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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